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于长明,男。被执行人王玉尧,男。申请执行人于长明与被执行人王玉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密商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王玉尧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于长明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玉尧给付借款109730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玉尧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申请执行人于长明未能提供王玉尧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王玉尧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王玉尧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于长明同意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玉尧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长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王玉尧新的财产线索,于长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清江
代理
审判员 王德权
代理
审判员 田 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默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