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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肥执字第73-1号

张钦秋与郭泗友、郭泗森、肥城市桃园镇桑杭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钦秋,肥城市桃园镇桑杭村村民委员会,郭泗友,郭泗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肥执字第73-1号

申请执行人:张钦秋,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肥城市桃园镇桑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泗华。

被执行人:郭泗友,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郭泗森,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钦秋与被执行人肥城市桃园镇桑杭村民委员会、郭泗友、郭泗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08)肥商初字第80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