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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刑初108号

崔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刑初10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2015年9月19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崔某来到本市某某区世纪金花一楼X店铺内,观看店内货架陈列的待售钱包,后见店铺工作人员繁忙,趁机将两个钱包装入自己随身包内,迅速离开店铺,店内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追赶至店铺外将崔某控制。报警后,崔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包内提取到被盗钱包两个。经查,被盗钱包价格共计11600元,破案后,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监控视频、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崔某的供述、证人何某、唐某的证言、提某、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证明、货物报关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9日起执行至2016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李国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