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56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蔡某某2015年1月至12月生活费1200元,2015年度医疗费130元;被执行人杨某某给付蔡某某2015年1月至12月生活费2400元,2015年度医疗费26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交纳执行款及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自行协商,蔡某某自愿撤销对杨某某强制执行的申请。但对王某某所负义务仍要求进行执行,现王某某已主动履行执行款133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款25元。执行款133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蔡某某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时段(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祝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龚武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