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浙0225执420号赵伟丽:申请执行人赵伟丽与被执行人象山金彤针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本院的象劳仲案字(2015)第657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伟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金彤针织厂已自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浙0225执420号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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