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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685号

陈琳与戴剑、许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4-04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琳,戴剑,许贝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685号

原告:陈琳,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代理人:庞红飞,天台县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戴剑,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许贝贝,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琳诉被告戴剑、许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琳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陈琳负担。

审 判 员 陈国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周雨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