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685号
原告:陈琳,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代理人:庞红飞,天台县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戴剑,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许贝贝,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琳诉被告戴剑、许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琳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陈琳负担。
审 判 员 陈国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周雨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