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异字第6号案外人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塘路与葛万路交叉口。申请执行人天津泰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中心村木材市场179号。法定代表人庄秀琴,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工业园六号路17号380室。法定代表人刘金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伍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馨苑小区4-3-602。法定代表人叶永章,经理。被执行人叶永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泰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泰北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简称“三顺公司”)、天津伍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简称“伍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天山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天山公司称,天山公司与三顺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签订了《天津天山紫烟阁西侧131-133#商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三顺公司工期严重超期,给案外人造成了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工期每逾期一日承担合同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故现案外人已经不欠三顺公司工程款。现向我院申请撤销(2015)丽执字第942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15)丽法执字第942-2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应《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泰北公司与三顺公司、伍虎公司、叶永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丽民初字第69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一、二项约定伍虎公司、叶永章于2015年2月15日前给付泰北公司货款2099832.48元、补偿金15万元,如未按期如额履行上述义务,则另行支付补偿款15万元。三顺公司在天山公司支付天津天山紫烟阁西侧131-133#商业建设工程款时,优先协助伍虎公司、叶永章支付给泰北公司,以冲抵上述货款及补偿金。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天山公司送达了(2015)丽执字第942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丽法执字第942-2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应《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三顺公司在天山公司工程款245万元。天山公司提出异议后,本院对天山公司项目负责人周涛作执行笔录,周涛认可现天山公司和三顺公司间工程款总额为1226万元,已付1048万元,尚有178万元未付,但其中有5%作为质保金尚未到期。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本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提出异议,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畴。案外人对除质保金外的债权116.7万元无异议,法院可予执行。现案外人认可尚有61.3万元债权作为质保金尚未到期,本院可予冻结。故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冻结数额过高,应予改正。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丽法执字第942-2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应《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超出61.3万元债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辛存彪
代理
审判员 夏浩天
代理
审判员 徐文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