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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执字第607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秀莲,茹红勤,茹玉珍,茹红华,茹细珍,许树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林秀莲,女,住韶关市武江区.申请执行人茹红勤,男,住韶关市武江区。申请执行人茹玉珍,女,住韶关市武江区。申请执行人茹红华,男,住韶关市武江区。申请执行人茹细珍,女,住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许树养,男,住广东省乐昌市。申请执行人林秀莲、茹红勤、茹玉珍、茹红华、茹细珍与被执行人许树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银行、车管所、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许树养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武法执字第6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劲波

审判员  刘明洲

审判员  张贵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泽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