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民初字第05296号

王宁波与宋阳阳、龙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宁波,宋阳阳,龙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初字第05296号原告王宁波,居民。委托代理人范懿杰,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阳阳,居民。被告龙宁,居民。

原告王宁波与被告宋阳阳、龙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珊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宁波的委托代理人范懿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阳阳、龙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宁波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20日及2012年7月16日,被告宋阳阳分两次分别向原告借款80万元和50万元,由被告宋阳阳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几经索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宋阳阳、龙宁偿还借款1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宋阳阳、龙宁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被告宋阳阳向原告王宁波借款50万元;2012年7月16日,被告宋阳阳向原告王宁波借款80万元。上述借款,均由被告宋阳阳出具借条交原告持有,均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因上述借款未有偿还,原告王宁波于2015年11月19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龙宁、宋阳阳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二张、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国建设银行活期账户明细查询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宋阳阳两次向原告王宁波借款共计13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有权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龙宁、宋阳阳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两笔借款均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对原告王宁波要求被告宋阳阳、龙宁偿还借款13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阳阳、龙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宋阳阳、龙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宁波支付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宋阳阳、龙宁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审判员  张珊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仲丽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