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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财保7号

默某与董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默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财保7号申请人默某,男,1987年4月1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申请人董某某,女,1980年2月5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申请人默某与被申请人董某某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默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董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XXX**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默某提供6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董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XXX**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姚秋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