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6797号
原告:孙凡,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仲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云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凡与被告陆云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凡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凡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凡负担。
审 判 长 XXX
代理
审判员 史经一
人民陪审员 李宗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