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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6797号

孙凡与陆云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凡,陆云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6797号

原告:孙凡,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仲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云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凡与被告陆云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凡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凡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凡负担。

审 判 长  XXX

代理

审判员  史经一

人民陪审员  李宗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