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9民初508号原告刘立峰,男,1974年7月3日出生。被告王有刚,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峰与被告王有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峰自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耿迎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安妮 更多数据:
刘立峰与王有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9民初508号原告刘立峰,男,1974年7月3日出生。被告王有刚,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峰与被告王有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峰自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耿迎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安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