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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9民初508号

刘立峰与王有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立峰,王有刚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9民初508号原告刘立峰,男,1974年7月3日出生。被告王有刚,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峰与被告王有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峰自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耿迎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安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