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1刑初75号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清,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男,汉族,初识,无业,住福安市。曾先后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3月4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3月2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5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清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0日15时30时许,被告人王清在福安市城南街道金山北路47号占某经营的智悦通讯店铺以买手机为由,趁店员不备盗走一部苹果6plus手机。因无法解锁使用,被告人王清将该手机拿到位于智悦通讯店斜对面的天猫折扣店解决故障。该店店主陈某将该手机拿到智悦通讯店要求帮忙处理时,店员发现该手机系当天下午该店失窃的一部手机。当晚7时许,被告人王清到天猫折扣店取手机时,被被害人占某当场抓获并报警。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的价格为2835元,实物已由福安市公安局发还被害人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占某的陈述,案发后追回的苹果6plus手机、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福安市的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和前科证明材料,证人陈某、郑某等的证言,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IPHONE6plus日版16G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照片、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清曾因犯盗窃罪受过三次刑事处罚,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罪行,属累犯,应予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且所盗财物已被及时追回返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林晓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凌宇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