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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催字第2370号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催字第2370号申请人中国石化仪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长江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卢立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海洋,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经理,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申请人中国石化仪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9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19日,出票人为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建设路支行,收款人为平顶山市巨鹰科技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0万元,票号为XXX,最后被背书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石化仪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卫东

审 判 员  杜丽梅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静静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