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催字第2370号申请人中国石化仪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长江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卢立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海洋,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经理,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申请人中国石化仪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9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19日,出票人为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建设路支行,收款人为平顶山市巨鹰科技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0万元,票号为XXX,最后被背书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石化仪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卫东
审 判 员 杜丽梅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静静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