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858号原告刘仕国,男,汉族,1977年1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曾均,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刘仕国与曾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刘仕国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仕国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仕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刘仕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施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