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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行初63号

王远玉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牡丹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行初63号起诉人王远玉,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天威小区。2016年2月1日,本院收到王远玉诉牡丹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牡丹江市社保局)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起诉状。王远玉称,2015年9月,牡丹江市社保局将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冻结,其不服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没有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因此诉至本院,请求撤销牡丹江市社保局作出的冻结说明,恢复其参保的权利,解冻其缴费账户允许其缴费,赔偿差旅费、误工费等损失,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院认为,王远玉诉牡丹江市社保局关于撤销账户被冻结的说明、恢复其参保的权利、允许其缴费等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王远玉请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了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并于2015年12月16日送达给王远玉,因此行政复议程序尚未终结,王远玉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王远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葛保滨

审判员  王伟臣

审判员  李彦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仇长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