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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340号

付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340号罪犯付杰,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五常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日作出(2004)甘刑一复字第0000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付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92.74元的刑事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1日将罪犯付杰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26年8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2年1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付杰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杰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