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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450号

张保安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450号罪犯张保安,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2005)一中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保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2005)津高刑一核字第35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保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8)津高刑一执字第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津高刑执字第9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28年11月17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2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1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保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保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保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保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美茹

代理

审判员  阎 涛

代理

审判员  张丽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