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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35民初76号

王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x,杨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35民初76号

原告:王x,女,汉族,1974年1月21日生

被告:杨x,男,汉族,1971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判员  王新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赫华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