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35民初76号
原告:王x,女,汉族,1974年1月21日生
被告:杨x,男,汉族,1971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判员 王新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赫华帅 来源:百度“”
王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35民初76号
原告:王x,女,汉族,1974年1月21日生
被告:杨x,男,汉族,1971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判员 王新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赫华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