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17号
原告:刘坤,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李中亮,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坤诉被告李中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玉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