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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17号

刘坤与李中亮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坤,李中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17号

原告:刘坤,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李中亮,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坤诉被告李中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玉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