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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民初247号

原告王世立与被告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世立,王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247号原告王世立,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林,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立与被告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世立负担。

审判员  申中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坤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