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247号原告王世立,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林,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立与被告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世立负担。
审判员 申中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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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世立与被告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247号原告王世立,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林,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立与被告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世立负担。
审判员 申中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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