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586号原告史志刚。委托代理人于永洋,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志刚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志刚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妍洁 百度搜索“”
史志刚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586号原告史志刚。委托代理人于永洋,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志刚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志刚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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