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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执83号

维誉建安公司诉甘谷县第三建筑公司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昌市维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八项目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83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维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玉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八项目部。负责人姚顺田,该项目部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维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八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以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金昌市维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奎德

审 判 员  严锡明

代理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光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