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216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光超饲料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袁永超,该店经营者。被告张华象,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光超饲料店诉被告张华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光超饲料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光超饲料店负担。
审判员 袁伟雄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雁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