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298号申请执行人石朝华。被执行人张振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8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振涛送达通知书,责令张振涛将其持有的武汉通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25%股权变更登记至石朝华名下。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张振涛所持有的武汉通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25%股权变更登记至石朝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阮亚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