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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298号

石朝华与张振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298号申请执行人石朝华。被执行人张振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8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振涛送达通知书,责令张振涛将其持有的武汉通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25%股权变更登记至石朝华名下。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张振涛所持有的武汉通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25%股权变更登记至石朝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阮亚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