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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刑初7号

刘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刘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03刑初7号公诉机关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0年3月25日因盗窃罪被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决定取保候审。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工检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刘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黑H12X**号力帆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鹤岗市工农区北二道街小燕炭火锅门前左转弯时,与范XX驾驶黑H1XX**号夏利牌轿车相撞,刘X受伤,范XX将刘X送至鹤岗市人民医院救治。经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乙醇含量鉴定:在送检的刘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2mg/100mL。经鹤岗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范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侦查,被告人刘X于2015年6月22日在鹤岗市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范XX的陈述,证人吴X、周X等人的证言,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鹤岗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刘X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X能如实供述犯罪,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X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清,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陈芯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宏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