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大全。
被执行人:威远县小河镇三强煤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林大全申请执行威远县小河镇三强煤矿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宏书
审判员 周 沁
审判员 郑妍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彭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