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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执字第1518-3号

田崇涛与郝夫印、巨野弘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崇涛,郝夫印,巨野弘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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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1518-3号申请执行人田崇涛,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郝夫印,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被执行人巨野弘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双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田崇涛与被执行人郝夫印、巨野弘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巨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00万元��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巨野弘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的土地已经抵押,本案轮候查封,在6个月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查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巨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对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李林红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程东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