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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24民初15号

蒋小娟与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5
所属地区
泽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小娟,蒋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24民初15号原告蒋小娟,女,汉族,1974年6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址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王淼,女,汉族,新疆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丽,女,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址新疆泽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小娟诉被告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小娟以其所诉债权尚未到达履行期限,待履行期限届满后如被告蒋丽仍未能清偿欠款,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小娟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小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36元,因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118元,由原告蒋小娟自行承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程亮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