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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513-1号

王有成与王有田、朱丽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有成,王有田,朱丽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513-1号申请执行人王有成,男,48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王有田,男,55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朱丽琴,女,5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制发的(2014)开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有田、朱丽琴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有田、朱丽琴所有的位于开鲁县开鲁镇***村房屋及附属院落的查封(户名为:王有田、地号为***、房证号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迟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