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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5民初355号

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全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宗文,冯茂东,孙成贵,钟如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5民初355号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刚,行长地址:费县钟山路168号委托代理人曹传磊,男,成年,汉族,费县农商行刘庄支行员工。被告全宗文,女,成年,汉族,居民。被告冯茂东,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孙成贵,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钟如杰,男,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庄支行)与被告全宗文、冯茂东、孙成贵、钟如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全宗文、冯茂东所有的位于费县探沂镇万家庄村的旋皮厂内石棉瓦厂房12间予以查封;将被告冯茂东所有的位于费县探沂镇刘庄邮局南侧的三层楼房一处(楼房面积450平方米为底上三层,砖混结构)予以查封;将被告钟如杰所有的位于费县探沂镇万家庄村的旋皮厂内石棉瓦厂房7间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庄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全宗文、冯茂东所有的位于费县探沂镇万家庄村的旋皮厂内石棉瓦厂房12间予以查封。

二、将被告冯茂东所有的位于费县探沂镇刘庄邮局南侧的三层楼房一处(楼房面积450平方米为底上三层,砖混结构)予以查封。

三、将被告钟如杰所有的位于费县探沂镇万家庄村的旋皮厂内石棉瓦厂房7间予以查封。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