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3899-1号申请执行人金灵斌,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行人李建福,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张雪芳,女,1959年8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金灵斌与李建福、张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灵斌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建福、张雪芳支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建福、张雪芳共同所有的坐落在椒江区岩屿路246号三单元403室房地产及与他人共同所有的坐落在椒江区葭芷下北山小区31幢4号、5号、6号的房地产,因两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同时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李建福、张雪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申请执行人金灵斌以被执行人李建福、张雪芳目前无其他的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灵斌以被执行人李建福、张雪芳目前无其他的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389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审 判 员 许妮娜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