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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459号

王继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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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459号罪犯王继发,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小学五年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9日作出(1997)甘刑终字第14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继发犯故意杀���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0日将罪犯王继发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2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7年10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2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2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2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王继发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六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继发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继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2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判员雷红荣

代理

审判员  史晨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