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744-1号申请人李长和,男,195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玉明,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凤英,女,195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艳立,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孙宏军,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3)翁法执字第128-3号执行裁定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宏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6229xxxxx、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玉明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6229xxxxy、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凤英存于其丈夫名下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6229xxxxz。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宏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6229xxxxx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玉明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6229xxxxy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凤英存于其丈夫名下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6229xxxxz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延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