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恢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财政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张永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福建省石狮市万兴五金塑料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金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石狮市财政局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石狮市万兴五金塑料工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狮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福建省石狮市万兴五金塑料工艺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石狮市财政局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人石狮市财政局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石狮市万兴五金塑料工艺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恢字第2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凯歌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代理
审判员 林镇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