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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81号

张健、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健,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81号申请人张健,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清渔街173号。法定代表人张瀚鐘,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健因与被申请人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健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48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佘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