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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执154号

彭玉新、刘国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玉新,刘国粦,王文有,黄春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5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彭玉新,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刘国粦,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王文有,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黄春木,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彭玉新与被告刘国粦、王文有、黄春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国粦、王文有、黄春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国粦、王文有、黄春木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七万四千九百二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豪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柳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