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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字463号

张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字463号原告张某。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牛江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蔡云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