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字463号原告张某。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牛江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蔡云菲 来源:百度搜索“”
张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字463号原告张某。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牛江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蔡云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