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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581号

侯原义与济南历下益康口腔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候原义,济南历下益康口腔诊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581号原告候原义,男,1944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康迎,山东永奕恒律师事务所指派,现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历下益康口腔诊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祝延国,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刚,济南历下德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签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原义与被告济南历下益康口腔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候原义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历下益康口腔诊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候原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原义撤回对被告济南历下益康口腔诊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候原义负担。

审判长 张 凯

审判员 田 丰

审判员 孙晓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