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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初290号

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柏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柏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290号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工南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冉观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文莉,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顺平,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柏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肖 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其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