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503号原告常熟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通港工业园华联路88号。法定代表人瞿健,董事长。被告常熟市德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沈市村。法定代表人方满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棉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德新针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棉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常熟棉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德新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常熟棉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文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