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4刑初13号公诉机关诏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诏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拱东、代理检察员陈茂坚、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8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乘坐王某某)沿秀篆镇河美村村道自青龙山往县道秀霞线方向行驶,行经诏安县秀篆镇河美小学路段遇行人吕某某自其行进方向路右往路左穿越道路时,未能及时避让,致车辆于往表龙山方向路右处碰撞行人吕某某,造成吕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4月8日诏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诏公交认字(2015)第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吕某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38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另查明,经诏安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并评估,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可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吕某塔、王某旺等3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沈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虹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