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凌执字第99-1号

梁世昌、班统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8-13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世昌,班统章,黄点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梁世昌,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壮族,退休干部,住乐业县。被执行人班统章,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壮族,乐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退休职工,住乐业县。被执行人黄点娟,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壮族,乐业县同乐镇人民政府干部,住乐业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点娟、班统章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黄点娟、班统章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梁世昌履行付款人民币209000元及逾期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点娟、班统章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班统章在广西乐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且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凌民一初字第729-2号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班统章工资进行冻结,现已冻结有13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班统章在广西乐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1350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宗武

审判员  梁福德

审判员  姚源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冉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