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982号原告李XX。被告李X。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佃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潘 龙 微信公众号“”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982号原告李XX。被告李X。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佃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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