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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982号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XX,李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982号原告李XX。被告李X。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佃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潘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