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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202-6号

岳政顺与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政顺,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202-6号申请执行人岳政顺,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户籍地佳木斯市向阳区,现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执行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江市通江街。法定代表人宿法礼,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223号、第259号、第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受理了权利人岳政顺的执行申请,并合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同江市育才书香苑小区规划中楼盘尚未开发建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同江市育才书香苑小区规划中楼盘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倪秋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