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84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霞。被执行人迟永芝、女、1962年12月22日生,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霞与被执行人迟永芝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所欠款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于 杨
审判员 刘世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
张金霞与迟永芝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84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霞。被执行人迟永芝、女、1962年12月22日生,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霞与被执行人迟永芝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所欠款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于 杨
审判员 刘世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