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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84号

张金霞与迟永芝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金霞,迟永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84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霞。被执行人迟永芝、女、1962年12月22日生,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霞与被执行人迟永芝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所欠款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于 杨

审判员 刘世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