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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民初88号

唐朝相与成都汉唐营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沈安明、杜建海、罗隆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唐朝相,成都汉唐营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沈安明,杜建海,罗隆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88号原告唐朝相,男,生于1977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成都汉唐营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华路三段86号1号楼B座17层。

法定代表人:吴元生。被告沈安明,男,生于1975年1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杜建海,男,生于1964年6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罗隆虎,男,生于1965年10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朝相诉被告成都汉唐营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沈安明、杜建海、罗隆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朝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朝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朝相撤诉。案件诉讼费10元由原告唐朝相承担。

审判员 欧阳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