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88号原告唐朝相,男,生于1977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成都汉唐营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华路三段86号1号楼B座17层。
法定代表人:吴元生。被告沈安明,男,生于1975年1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杜建海,男,生于1964年6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罗隆虎,男,生于1965年10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朝相诉被告成都汉唐营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沈安明、杜建海、罗隆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朝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朝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朝相撤诉。案件诉讼费10元由原告唐朝相承担。
审判员 欧阳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