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339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彭小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XX场(12)。法定代表人祁从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武汉XXXXXX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李某甲。
审判员 李义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万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