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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339号

李某甲与武汉XXXXXX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武汉XXXXXX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339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彭小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XX场(12)。法定代表人祁从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武汉XXXXXX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李某甲。

审判员  李义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万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