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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487号

浙江聚丰玻璃有限公司与王小金、裘月芯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聚丰玻璃有限公司,王小金,裘月芯,嘉兴市恒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487号原告浙江聚丰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根。委托代理人袁小霞,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金,被告裘月芯。被告嘉兴市恒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园区富润路741号。法定代表人许根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聚丰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金、裘月芯、嘉兴市恒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聚丰玻璃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诸灿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童栎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