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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执107号

宁文奎与师晋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文奎,师晋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宁文奎。被执行人师晋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文奎与被执行人师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文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飞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艳芳 搜索“”